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六章第八节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责任编辑:中民教育 2019-08-03 21:26:53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八节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一、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适用税额

噪声计算

(1)一个单位边界上多处噪声超标,按“最高处”计算;超过 100 米有两个以上噪声超标,按“两个单位”计算;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

(3)昼、夜均超标的,昼、夜分别计算;

(4)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计算

二、税收优惠

免征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2)机动车、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污染物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规定标准;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环保标准的

减征

(1)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 30%的,减按 75%征收;低于规定标准 50%的,减按 50%征收

(2)工业噪声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 15 天”的,减半计算

三、征收管理

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

纳税义务时间为排放污染物当日

按“月”计算,按“季”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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