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提示: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8-15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会计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8日 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指导全省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统称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管理和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八条 财政厅负责组织建立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公需科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每一个学习周期下达。专业科目由财政厅在每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中发布。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知识竞赛;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当年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所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三条 参加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公布考试成绩的时间或录取文件时间为准;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知识竞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90学分; (八)完成当年度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的,折算为90学分; (九)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以及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等,考试或考核合格的,1学时折算为3学分。

初级会计职称提示:2019年深圳市会计人员信息集中采集时间8月30日截止

2019-08-15

深圳市的会计人员,具体包括:一是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二是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人员。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深财会〔2019〕90号 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加快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推进管理服务平台建设”视频会议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 深圳市的会计人员,具体包括:一是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二是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人员。 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人员,具体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信息采集时间 自2019年4月24日开始,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网站或微信公众号)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其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本市在库会计人员(即:深圳市会计人员网上办事系统已有相关信息的会计人员)根据个人信息变化情况,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没有截止日期,其中集中采集时间截止到2019年8月30日(请及时完成信息采集,集中采集之后,会计人员还可以结合自身情况进行信息登记或变更)。 三、信息采集内容 按财政部的要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基础信息、专业技术资格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 (一)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会计人员姓名、照片、性别、有效身份证件、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政治面貌、工作单位、现任岗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学历等个人信息。 (二)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信息。 (三)高端会计人才信息包括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等相关信息。 四、信息采集途径 会计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完成信息采集: (一)会计人员通过微信搜索或扫描二维码关注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微信公众号,通过该公众号完成信息采集(登记) (二)会计人员通过网址https:public.szfb.sz.gov.cn/acc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网站,或通过深圳市财政局官网(http://szfb.sz.gov.cn)首页下方“会计管理综合平台”专栏,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附件。 五、其他要求 (一)财政部要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化原则,在岗在职会计人员在工作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其他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 (二)本次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是按照财政部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要求列示的最基本信息,会计人员务必及时准确完整填写有关信息,以免影响将来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评审、继续教育学习、会计类培训报名、会计人才选拔等工作。 (三)请各单位通知本单位会计人员及时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请各区财政部门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宣传,通过发送通知文件等方式,广泛发动街道、社区、行业协会、企业等力量参与相关宣传工作,通过企业联系群、会计人员群、继续教育群等多种宣传渠道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宣传,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目的、要求等传达到辖区相关单位、传达到辖区会计人员,让广大会计人员充分了解信息采集的重要性,确保我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完成。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8月8日

财政部公布:全国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场规则

2019-08-12

财政部公布: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考场秩序,按照会计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考试开始前30分钟,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台湾籍考生凭有效身份证明,下同)进入考场,完成电子签到后,按照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放置在桌面右上角。 第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应将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之外的其他物品(手机、电子设备应设置成关闭状态)存放在考场指定位置。 携带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之外的物品(含电子、通讯、计算、存储等设备)进入考位,按违纪进行处理。 第四条 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考生可以携带装订成册的纸质参考资料。考试期间,不得相互传递借阅纸质参考资料,违者按违纪进行处理。 第五条 考生在完成签到后不得随意离开考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出入考场。考生在考试中途暂离考场,其离场时间计入本人的考试时间。 第六条 考场为考生统一提供演算纸笔。考试结束后,演算纸笔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回,考生不得带出考场,违者按违纪进行处理。 第七条 考生入座后,在登录界面输入准考证号和居民身份证号登录考试系统,认真核对屏幕显示的本人相关信息,阅读并遵守《考生须知》及《操作说明》,等待考试开始。 第八条 考试时间以考试系统计时器为准。考试开始30分钟后,未签到的考生视为缺考,考试系统不再接受考生的登录。 第九条 进入考场后,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规定,维护考场秩序,尊重并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保持考场安静,遇到问题应当举手示意。 第十条 考试过程中,如机器设备、网络、电力出现异常情况,考生应及时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协调解决,不得自行处置,严禁自行关闭或重启考试机。 因机器设备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答题时间出现损失,考生可以当场向监考人员提出补时要求,由监考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考试结束后,不再受理考生未当场提出的补时要求。 第十一条 考试开始9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生交卷后应当立即自行离开考场,严禁关闭考试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或喧哗。 第十二条 考试时间到,考试系统将自动为所有未交卷的考生统一交卷。 第十三条 考试期间,考生应按照考试系统要求进行操作,由于进行与考试无关的操作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 考试期间违纪违规,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有严重和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被记入会计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有关信息将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相关记录也将纳入全国信用共享平台。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会考〔2017〕4号)同时废止。

初级会计职称提示:2019年南通市市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间8月9日至12月31日

2019-08-12

关于开展2019年度南通市市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提高会计队伍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等法律法规精神和《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市区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南通市区(不含通州区,下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都应按规定参加201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凡参加会计继续教育人员需提前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二、培训时间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我市将于2019年8月9日开始组织开展市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至2019年12月31日结束。 三、培训内容 2019年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分为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 行政事业类培训内容: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会计职业道德,政府会计制度、准则解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会计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类培训内容:减税降费相关政策解读、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会计职业道德,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管理会计相关知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会计相关法律法规。 四、培训方式 2019年企业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采用远程教育和面授辅导两种方式进行,具体培训方式由学员自行选择。远程培训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个部分,每个学员在线学习不得少于30学时,除指定必修课外,其余课程的学习,由学员自行选择。面授辅导学习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2019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全部采用面授辅导。各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可采用远程教育和面授辅导,具体方式由各区自行确定。 五、培训机构 (一)远程教育培训机构 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单位的通知》(苏财会〔2019〕11号)的精神,今年我市继续委托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网校(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华夏会计网校(北京华夏金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3家网校作为远程教育机构。 (二)面授辅导培训机构 1.行政事业类培训机构:南通市财会信息教育中心(地址:青年西路192号,电话:83534657) 2.企业类培训机构: (1)南通报业传媒集团(地址:世纪大道8号南通报业大厦一楼大厅,电话:68218989 俞老师,68218919 杨老师); (2)南通开放大学(地址:中远路169号 ,电话:83559255、18205019808 姜老师)。 远程教育培训机构、面授辅导培训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经办人员必须于2020年1月31日前将参培人员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与成绩制成表格发送到市财政局会计处。(联系电话:85594128、85594127) 六、学习步骤及支付方式 (一)网络培训 1.培训流程:登录南通市财政局网站(czj.nantong.gov.cn)—首页的“会计继续教育”(或公共服务模块—会计继续教育)—选择网校—注册—选择培训年份—付费(电子付费)—选择课程—开始学习—课时完成—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即继续教育培训完成。 2.电子支付:学员自行选择网校,通过支付宝、网银、微信等方式直接向网校账户支付学习费用,支付成功即可登录网站学习。学员需要发票的,可自行在网上打印电子发票。 (二)面授培训 面授培训直接与各培训点联系报名上课,具体时间由培训机构确定。收费标准按物价局规定执行。 七、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9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一)参加规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完成30学时,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三)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 90 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其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五)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六)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 (七)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八)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 (九)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 90 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 (十)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折算 90 学分; (十一)担任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执行评委,折算 90 学分。 八、继续教育登记管理 省财政厅建立了“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都在系统内,系统将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情况。继续教育登记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由我局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由我局根据教育机构和会计相关考试成绩直接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经我局同意可视同会计继续教育的,由我局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可在年度内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我局会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登记事项;也可在毕业后持毕业证书向我局会计管理部门申请一次性办理几个年度继续教育登记事项;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次年上半年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我局会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九、其他 (一)市区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可在以上三家远程教育机构参加培训,2018年度的完成30学时、2018年以前年度的完成24学时以上学习,参加考试并合格可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二)参加2019年会计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在登记姓名、身份证信息时必须与二代身份证的信息核对一致,同时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请关注南通市财政局网站czj.nantong.gov.cn),否则不予确认继续教育。 (三)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是法律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接受继续教育是会计人员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通过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十、各县(市)及通州区财政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201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南通市财政局 2019年8月6日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通过率高吗?

2019-08-12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结束,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报名在即,很多考生想要了解今年通过率,小编根据重庆会计之家分享“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通过率高吗?”希望考生了解下今年各地区通过率情况。 2019年初级会计师通过率高吗? 2018年403.6万考生参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68万考生通过考试,经计算,考试通过率大约为16.85%; 2019年439万考生参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有的地区公布了考试通过率,目前各官方财政局给出的2019年初级会计通过率平均值仅在20%左右,广东电白区2019年初级会计通过率为9.27%。 2019年广西省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通过率为16.95% 2019年陕西省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通过率为20.74% 2019年台州市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通过率为17.91% 初级会计考试不难,到底为何通过率如此之低? 一、客观因素 会计从业取消以后,初级会计成了会计行业的入门证书。截至2018年8月底,我国会计专业资格证书持证人数为708 万,其中有 511 万人获得初级会计资格证书,持证人数越来越多,肯定不会让你那么容易拿到证书。 二、政策因素 “一年多考”政策暂未出台,但是!一旦该政策正式实行,拿证人数肯定会更多,为了保持证书含金量及控制持证人数,只能对考试难度“下手”,这样一来,考试难度就可想而知了。 三、主观因素 除了政策原因,考生自身也是影响初级会计师考试通过率低的重要因素。相当一部分考生不重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盲目跟风报考,更不认真备考,最后考试时也就走走过场,这样的考生只会是初级会计通过率的分母。 总之,越早报考越安心,早备考早通关。

初级会计职称提示:2019年嘉兴市会计人员信息集中采集和变更时间8月30日前

2019-08-12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会计人员信息集中采集和变更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加强全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强化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健全和完善会计人员库,提高信息采集的覆盖率和精准度,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审核和会计人员库建设工作的通知》(浙财函[2019]446号)的相关要求,现就我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信息集中采集和变更对象 集中采集对象为嘉兴市级行政区域内目前尚未纳入嘉兴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会计人员,具体包括: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信息集中变更对象为嘉兴市级行政区域内目前已纳入嘉兴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但工作单位、职称、学历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后尚未在嘉兴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里变更信息的会计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指从事下列具体工作的人员: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集中采集和变更信息原则 嘉兴市级管辖范围的会计人员按以下原则进行信息采集或变更: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和企业类型进行采集或变更。嘉兴市级行政区划包括:嘉兴港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含城南街道、长水街道、嘉北街道、塘汇街道)、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金融保险系统、电力系统、铁路系统、市级国资营运公司、邮政通讯系统,其他中央和省市级单位。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或变更,也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或变更。 三、集中采集内容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本人电子照片、学历学位、会计从业信息、专业技术资格等。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性别、国家(地区)、民族、政治面貌(其中部分信息由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 2.学历学位包括会计人员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信息含:最高学历、最高学历证书号、最高学位、最高学位证书号、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所学专业。 3.会计从业信息包括,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从事会计工作年限、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珠算等级、是否注册会计师、是否税务师、是否资产评估师;会计在岗人员填写工作单位全称、工作单位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单位经济类型、现从事会计工作岗位、会计行政职务、工作单位电话、工作单位地址。 4.专业技术资格包括专业技术资格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类型、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方式、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号或批文号。 5.材料上传,根据填写的信息系统自动判断需上传的附件。 6.申报办理,填报人员确认信息无误后确认提交,由市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 四、采集流程 信息采集工作由会计人员在线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所属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无需会计人员到现场办理。具体流程为: 1.会计人员登录“浙江会计之家”信息登记栏目进行实名认证、信息填报、材料上传、确认提交。 2.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信息采集。 五、信息后续变更 首次采集审核通过后,如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由本人登录“浙江会计之家”信息变更栏目自行修改后,由所属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生效。 会计人员在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会计高级资格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端会计人才(领军人才)选拔和年度报备、加入会计类学会协会前,均应对其基础信息进行核对,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必须由本人提交变更申请。 六、信息集中采集和变更时间安排 嘉兴市会计人员信息集中采集和更新工作应在2019年8月30日前完成。 会计人员应将本人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应登记的信息准确登记,应更新的信息及时更新,确保本人信息真实准确。嘉兴市财政局将对存量信息进行甄别,其中:对已死亡的会计人员信息由省财政厅负责与公安部门户籍库进行比对,统一处理。对已调出浙江省并且在调入地已注册的会计人员由调出地会计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对已离开会计岗位并且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由我市会计处予以注销。集中采集完成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更新工作纳入日常会计管理工作。 嘉兴市财政局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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